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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蛟河市财运担保有限公司丰满分公司(以下简称丰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宇微抵押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蛟河市财运担保有限公司丰满分公司,温宇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蛟河市财运担保有限公司丰满分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负责人:李佳滨,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温宇微,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吉林市环城联社大绥河信用社出纳员,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蛟河市财运担保有限公司丰满分公司(以下简称丰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宇微抵押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宇微始终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在无法正常向其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温宇微有银行存款7362、90元,现已执行给付申请人。在穷尽了执行措施的情况之下,申请执行人丰满分公司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已主动向本院提出了保留债权终结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国   光审判员 曲德宽审判员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高   瑞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