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胡军红与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在水一方休闲俱乐部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红,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在水一方休闲俱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544号申请执行人胡军红,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在水一方休闲俱乐部,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139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翰,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仲裁字(2011)第043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2年2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4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在水一方休闲俱乐部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3630.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