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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诺X信农资有限公司与文某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诺X信农资有限公司,文某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7号原告:深圳市诺X信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松。被告:文某雄。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的昌江石碌X友农药化肥店签订了一份《农药产品购销协议》(会员店),合同编号为SYXCJ010。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合同送货义务,现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4315元,可是被告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根据上述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一条第3款:“乙方在2011年5月25日前与甲方货款两清,货款两清是指乙方将所欠甲方的货款全额清算并支付给甲方。逾期付款乙方需要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逾期货款总额×1%×违约天数”之约定(原告对主张违约金权利由违约金系数1%变更为0.03%)。因而被告应当自2011年5月25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4315×0.03%×(30×5+20)=787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1年11月15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支付货款人民币154315元及其逾期履行违约金人民币7870元,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诉讼请求:1、由被告向原告承担支付货款人民币154315元及其逾期履行违约金人民币7870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文某雄未作答辩。原告为其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农药产品购销协议(会员店),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购销合同关系;证据2、深圳市诺X农资有限公司客户欠款单,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因购销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4315元的事实;证据3、送货单及退货单,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货物往来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始证据,其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明其起诉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一份《农药产品购销协议(会员店)》,约定乙方向甲方订购农药产品。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乙方在2011年5月25日前与甲方货款两清,货款两清是指乙方将所欠甲方的货款全额清算并支付给甲方。逾期付款乙方需要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逾期货款总额×1%×违约天数”。2011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深圳市诺X农资有限公司客户欠款单》,确认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4315元。另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于2011年9月23日已经还款1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144315元。且原告自愿主张违约金每日按照欠款144315元的0.03%计算,违约天数为170天,违约金合计7360元,放弃其余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购销协议,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起诉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供应货物且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降低为每日按欠款金额的0.03%计算,并按170天计算,放弃其余违约金,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文某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诺X信农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4315元。二、被告文某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诺X信农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73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  哲  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何丹玲(兼)书 记 员 李  燕  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