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业华与李同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31号原告孙业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怡,职工。被告李同宽,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9元,财产保全费595元,以上共计1214元,由原告孙业华负担。审判长 别怀明审判员 李芝旭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张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