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古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慧玉与高海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玉,高海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徐慧玉,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新时代装饰经营者,现住本区融园路赵各庄融园6楼4号。被告高海香,女,汉族,现住本区林西西工房26楼3门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慧玉与被告高海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慧玉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慧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慧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艳 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