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董大娥与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大娥,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董大娥。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长庆。委托代理人:潘湘元。委托代理人:沈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大娥诉被告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大娥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大娥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大娥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大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旺建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