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路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洪某某、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洪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路商初字第39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项某某。被告洪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王某某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帆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徐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