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镜执字第9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潘宏与戴飞、罗峰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宏,戴飞,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镜执字第905-1号申请执行人潘宏,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戴飞,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罗峰,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镜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戴飞、罗峰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戴飞所有的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运峰审判员 乐信义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肖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