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湖辖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局××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市××工程处、湖州市××工程处与中××局××司、湖嘉××线××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局××司,湖州市××工程处,湖嘉××线××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湖辖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局××司,××东西湖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市××工程处,住所地浙江省××××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原审被告:湖嘉××线××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南门外××墩。负责人:陈某某。上诉人中××局××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市××工程处、原审被告湖嘉××线××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1)湖吴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纠纷是因湖嘉申线湖州段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纠纷而产生,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通海水域进行民商事活动达成的协议发生争议所提起的诉讼,属于典型的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案由为航道疏浚合同纠纷,应由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上诉人住所地的武汉海事法院、原审被告湖嘉××线××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所在地的宁波海事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明确了所施工的工程为新建护岸、陆上土方开挖、水下土方疏浚、桥梁工程等,并非单纯的航道疏浚,本案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疏浚合同类海事案件范畴。因双方在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作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施工行为地在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向其所在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局××司提出本案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应当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胡臻美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