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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唐荣与李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唐荣。被执行人李文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唐荣与李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峰的银行存款266688.1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强二〇一二��三月五日书记员  田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