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唐荣与李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唐荣。被执行人李文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唐荣与李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峰的银行存款266688.1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强二〇一二��三月五日书记员 田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