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伍爱华与刘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爱华,刘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67号原告伍爱华。被告刘盈。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爱华与被告刘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爱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9元,退回原告749元。审 判 长 阳志斌人民陪审员 蒙 莹人民陪审员 苏 坚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戴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