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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二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占芳与周其才、马善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447号原告李占芳。委托代理人刘文国。被告周其才。被告马善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芳诉被告周其才、马善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叶永亮审判员  陈忠东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