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二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占芳与周其才、马善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447号原告李占芳。委托代理人刘文国。被告周其才。被告马善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芳诉被告周其才、马善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叶永亮审判员 陈忠东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