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某甲,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何某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朱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