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阳民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郑丝月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丝月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江阳民宣字第2号申请人:郑丝月,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委托代理人:张金华,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亮,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郑丝月要求宣告罗志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丝月以其母罗志容于2007年2月3日走失,多方寻找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罗志容死亡。经查,罗志容,女,194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方洞镇,系申请人之母。罗志容于2006年10月入住泸州市江阳区文君养老院,后于2007年2月3日走失,经多方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3日登报发出寻找罗志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罗志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的规定,罗志容于2007年2月3日走失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申请人要求宣告罗志容死亡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志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 静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童荣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