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曾亦行与深圳市禾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亦行;深圳市禾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124号 申请人曾亦行 被申请人深圳市禾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曾亦行深圳市禾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告曾亦行于深圳市禾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曾亦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 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下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李活光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 书记员  张开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