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商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娟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娟,王锦发,储祥英,王品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0074号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委托代理人钱国强。原告曹娟。原告王锦发。原告储祥英。原告王品赋。委托代理人徐松来(同为曹娟、王锦发、储祥英的委托代理人),海安县李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29号。代表人季金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娟、王锦发、储祥英、王品赋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娟、王锦发、储祥英、王品赋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经审核,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娟、王锦发、储祥英、王品赋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娟、王锦发、储祥英、王品赋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娟、王锦发、储祥英、王品赋负担。审 判 长 高 杰审 判 员 吴广华人民陪审员 姚裕鹤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朱伯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