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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锦培与陈彩屏、颜金辉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培,陈彩屏,颜金辉,林婵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李锦培。被告陈彩屏。被告颜金辉。被告林婵香。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安元,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盛冰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