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锦培与陈彩屏、颜金辉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培,陈彩屏,颜金辉,林婵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李锦培。被告陈彩屏。被告颜金辉。被告林婵香。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安元,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盛冰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