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宋二营、深圳市祥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宋二营,深圳市祥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020号东门金融大厦。负责人李妹,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1433670。委托代理人聂建平,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宋二营。被告深圳市祥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深业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吴青。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诉被告宋二营、深圳市祥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20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