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镇经商初字第0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镇江市自由机电有限公司与镇江市裕久精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自由机电有限公司,镇江市裕久精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镇经商初字第0276号原告(反诉被告)镇江市自由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亚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东霞,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颖,女,1970年出生。被告(反诉原告)镇江市裕久精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双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永林、杨希,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镇江市自由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由机电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镇江市裕久精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久精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东霞、杨颖,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永林、杨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自由机电公司诉称并辩称:2010年3月以来,自由机电公司与裕久精机公司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四份,约定自由机电公司作为出卖人向裕久精机公司提供刮板机等产品。合同签订后,自由机电公司按照合同及裕久精机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合同义务,共计价款217237.51元,至2011年8月31日与被告结算,裕久精机公司已经支付了194000元,尚欠自由机电公司23237.51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裕久精机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3237.51元;诉讼费用由裕久精机公司负担。自由机电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其产品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故无需承担违约金,请求驳回裕久精机公司的反诉请求。被告(反诉原告)裕久精机公司辩称并诉称:双方确实签订了四份买卖合同,合同的金额是217237.51元,裕久精机公司已实际支付给自由机电公司194000元,但自由机电公司在交货上已经严重逾期,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原告交付的产品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也应承担质量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自由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自由机电公司与裕久精机公司分别签订了四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自由机电公司延期向裕久精机公司交付设备的,每延期一天按照设备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自由机电公司延期超过5天的,裕久精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自由机电公司承担设备总金额50%的违约金。设备在保质期内,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自由机电公司应赔偿裕久精机公司损失,并承担违约金1%。但上述合同签订后,自由机电公司并未按约交货,而是延期20余天交货,所交付的设备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不按约承担维修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自由机电公司应承担违约金110791元,现裕久精机公司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主张违约金65171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自由机电公司给付裕久精机公司违约金65171元;诉讼费用由自由机电公司负担。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日,出卖人自由机电公司与买受人裕久精机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J20100303-1)一份,该合同载明:一、产品1刮板机,长8.5米、高6米,每台单价为13750元;产品2单搅拢传送机(封闭),长2米,每台单价为2700元;产品3双搅拢传送机(敞开),长2米,每台单价为5200元;上述产品交货时间为3月15日;合计金额为21750元(含17%增值税发票);二、产品要符合裕久精机公司的要求标准,自由机电公司对质量负责,自由机电公司承诺提供给裕久精机公司的设备,自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后,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持续运行,质保期为1年;三、由自由机电公司负责将设备以汽运方式运到裕久精机公司的指定地点;四、设备的包装标准……六、设备运输到裕久精机公司后,由裕久精机公司组织人员按照裕久精机公司产品使用的要求进行验收或设备安装后验收……八、结算方式,设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货到裕久精机公司,验收合格双方签字,收到自由机电公司全额发票支付货款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付清;减速机(动力传动)由自由机电公司按照裕久精机的要求配置,费用由自由机电公司在货到(全货)验收合格双方签字,收到自由机电公司全额发票支付货款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付清;九、违约责任1、自由机电公司延期向裕久精机公司交付设备的,每延期一天按照设备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自由机电公司延期超过5天的,裕久精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自由机电公司承担设备总金额50%的违约金。设备在保质期内,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自由机电公司应及时进行维修,若造成裕久精机公司的停产或延误生产的,自由机电公司应赔偿裕久精机公司损失,并承担违约金1%……十一……2、本合同附件有图纸,如果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等。裕久精机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收到上述产品。当日,自由机电公司与裕久精机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J20100303-2),该合同载明:一、产品1刮板机,长8米、高5.5米,每台单价为13000元;产品2刮板机,长7.5米,高5米,单价12250元,共两台;产品3单搅拢传送机(封闭),长2米,每台单价为2700元,两台;产品4单搅拢传送机(敞开)长2.4米,每台单价3240元;产品5双搅拢传送机(敞开),长2米,每台单价为5200元;上述产品的交货时间为3月15日;合计金额为51340元(含17%增值税发票)……,其余约定同合同YJ20100303-1。裕久精机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收到上述产品。2010年4月28日,自由机电公司与裕久精机公司第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J20100428),该合同载明:一、产品1刮板机,长8.7米、高6.2米,每台单价为14050元;产品2刮板机,长8.1米,高5.6米,单价13150元;产品3单搅拢传送机(封闭1.2米,2米敞口),长3.2米,单价为4150元;产品4双搅拢传送机(敞开),长2米,单价为5200元;上述产品的交货时间为5月25日;合计金额为36550元(含17%增值税发票)……,其余约定同合同YJ20100303-1。裕久精机公司于2010年6月16日收到上述产品。2010年6月21日,自由机电公司与裕久精机公司第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J20100428),该合同载明:一、产品1刮板机,长7.9米、高5.2米,单价为16620元;产品2刮板机,长7.7米,高5米,单价16260元;产品3单搅拢传送机(封闭1.2米,0.8米敞口),长2米,单价为3100元;产品4双搅拢传送机(敞开),长2米,单价为6200元;产品5计量斗搅拢(除外壳),长2米,单价2500元;上述产品的交货时间7月10日;合计金额为44680元(含17%增值税发票)……,其余约定同合同YJ20100303-1。裕久精机公司于2010年8月2日收到上述产品。上述四份合同的总金额为217237.51元,裕久精机公司已实际支付给自由机电公司194000元,至2011年8月20日,裕久精机公司尚欠自由机电公司货款23237.51元。2010年8月4日,自由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殷亚军向裕久精机公司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由于自由机电公司目前牵涉到拆迁,环境比较差,雨天不太好生产,再加上最近几日高温天气,故耽误了交货时间。近日贺总(裕久精机公司负责采购人员)多次催货,本人深表歉意,今决定明日午前两台机全部交付,如到明天再不交付,本厂愿意服从罚款,特此说明。2010年9月3日,自由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殷亚军向裕久精机公司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关于丹阳一台刮板机原有的链条和刮板拆到湖北墓石维修用,丹阳所缺链、板,已经在9月8日前重新装好。关于万吉的刮板机,你的计划在9月6日交货,如果机器有制造故障,我们派人去清障,以配合贵公司的工作为中,特此说明。庭审中,自由机电公司提交四份合同所附产品图纸,称自由机电公司延期交付产品是由于裕久精机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对产品的图纸进行了修改,自由机电公司根据合同生产产品,故而延期交货。裕久精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并未对图纸进行过修改。产品图纸上的修改处无自由机电公司与裕久精机公司的共同签字,且自由机电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裕久精机公司对产品图纸进行了修改。裕久精机公司提交其于2011年1月11日向自由机电公司发送的传真一份,称自由机电公司向其提供的刮板机存在质量问题,也多次向自由机电公司提出。自由机电公司不予认可,辩称该传真不能证明其刮板机真正存在质量问题。裕久精机公司提交其与其客户的2010年至2011年刮板机需要维修的客户往来函表,证明自由机电公司交付给裕久精机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自由机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辩称该往来函表不能证明刮板机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南京华舜(裕久精机公司的客户)使用的刮板机系自由机电生产。裕久精机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按照合同约定,自由机电公司提供给裕久精机公司的产品质保期为1年。至本案判决之日,自由机电公司与裕久精机公司签订上述4份合同中的产品均已过质保期。审理中,裕久精机公司称自由机电公司四份合同中的产品逾期交付均超过5天,且存在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自由机电公司应承担违约金110791元,现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自由机电公司主张违约金65171元。自由机电公司辩称其并未违约,即使违约,裕久精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降低。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提货单、产品图纸、对账单、说明、传真、函表、收料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自由机电公司与裕久精机公司签订的四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自由机电公司已向裕久精机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所有产品,裕久精机公司已验收,且所有产品均已过了质保期,故裕久精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自由机电公司相应的货款。裕久精机公司尚欠自由机电公司货款23237.51元,本院予以确认。自由机电公司要求裕久精机公司给付尚欠的货款23237.51元,本院予以支持。裕久精机公司虽称自由机电公司生产的刮板机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由机电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维修并给其造成停产或延误生产等重大损失。故裕久精机公司要求自由机电公司承担质量问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自由机电公司与裕久精机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关于产品交货的时间作了明确约定,根据自由机电公司提交的提货单上记载的日期,自由机电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产品,四份合同的产品逾期交付天数均超过5天。自由机电公司称其延期交货是由于裕久精机公司修改产品图纸造成的,裕久精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自由机电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产品图纸上的修改处无自由机电公司与裕久精机公司的共同签字,故自由机电公司辩称其延期交货是由于裕久精机公司修改产品图纸造成,本院不予采信。故自由机电公司应承担逾期交付产品的违约责任。裕久精机公司在自由机电公司延期交付情况下验收了产品,且裕久精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由于自由机电公司的延期造成的损失。自由机电公司辩称裕久精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减少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故本院酌定自由机电公司应支付裕久精机公司延期交货违约金为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镇江市裕久精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自由机电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3237.51元。二、反诉被告镇江市自由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镇江市裕久精机制造有限公司延期交货违约金9000元。三、驳回反诉原告镇江市裕久精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镇江市裕久精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29元,由反诉原告镇江市裕久精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29元,反诉被告镇江市自由机电有限公司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祁 伟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陆雯雯(附上诉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