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商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郦某某与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某某,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277号原告:郦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骆某某。原告郦某某为与被告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先由审判员冯华泉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郦某某诉称:在2008年7月13日至2010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骆某某累计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600万元。2010年10月27日,被告骆某某向原告出具归还借款承诺书一份,载明:借贷双方于2010年6月3日曾对借款本息进行过结算,被告骆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息170万元,承诺于同年11月15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然还款期限届满,被告骆某某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70万元,支付借款本金170万元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0年11月15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229500元,赔偿借款本金170万元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郦某某将利息损失诉请中涉及的利息损失计算的截止时间调整为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被告骆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原告郦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归还借款承诺书一份和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骆某某在2008年7月13日至2010年10月27日期间累计向原告郦某某借款600万元,并在2010年10月27日作出书面承诺,对尚欠的借款本息170万元于2010年11月15日前归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骆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郦某某承诺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愿承担举证不实的法律责任,且归还借款承诺书上有被告骆某某的签字,能够证明原告郦某某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郦某某提供的归还借款承诺书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原告郦某某提供的由被告骆某某于2008年7月13日出具的借条,因被告骆某某在2010年10月27日出具承诺书时已经明确以前的借据全部作废,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数额与双方结算的数额不相一致,故本院对这份借条不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郦某某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郦某某与被告骆某某之间所发生借贷行为,系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借贷双方在2010年6月3日对之前的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被告骆某某尚欠原告郦某某借款本息170万元,该事实由被告骆某某于2010年10月27日向原告郦某某出具的“归还借款承诺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归还借款承诺书”上所确定的欠款数额可以认定为新的借款本金,被告骆某某应承担归还该借款本金和支付约定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骆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行为显然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郦某某提出的诉请,于法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骆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某某归还原告郦某某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700000元,支付借款本金1700000元自2010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66元,由被告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16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冯华泉审 判 员 蔡生苗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楼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