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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执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范广权与金明成合伙协议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广权,金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保字第19号申请人范广权,男,生于1982年7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申请人金明成,男,生于1977年10月2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农民。本院在办理申请人范广权与被申请人金明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7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明成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九支镇枝园街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