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坤,吉林市友友电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董明坤,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路永红,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友友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初连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劳动仲裁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20日,在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2年3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其余欠款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31日前分期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丰劳仲字(2010)29号劳动争议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瑞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