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秦某与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166号原告秦某。被告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事由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挺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贾设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