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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8执25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20-03-19

案件名称

牟洁、鹿邑县顾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牟洁;鹿邑县顾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2576号申请执行人:牟洁,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鹿邑县顾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紫气大道西段与刘庄路交叉口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许昙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杰与被执行人鹿邑县顾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1628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鹿邑县顾家置业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5年9月26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执行人牟杰在办理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时,被执行人应积极协助办理。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关于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事项,被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涉案房屋一切手续齐全,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无法办理是因国家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造成的,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就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将涉案房屋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作出审查建议,表示因涉案房屋为顾家欧亚达商业广场第26幢1048号内铺。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该内铺不符合不动产登记单元的规定,因而不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综上,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措施已实施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8执2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巴艳杰审判员  夏治国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