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谢伯均与杨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伯均,杨金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543号原告:谢伯均。被告:杨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伯均诉被告杨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伯均于2012年3月2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金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伯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伯均撤回对被告杨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毫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