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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石忠营与邢勇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忠营,邢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253号原告:石忠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邢勇,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石忠营与邢勇借款合同纠纷,原告石忠营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邢勇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邢勇拥有的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