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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于雪峰与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雪峰,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919号原告于雪峰。被告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无),住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金王二路。法定代表人吴善雄,经理。原告于雪峰与被告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雪峰撤回对被告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雪峰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刘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