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盐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嘉盐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金某乙。原告金某甲诉被告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闻利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金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上半年恋爱,1994年1月10日双方甲结婚,婚后被告入户原告家。××××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丙,金某丙一直由原告照顾,现在海盐县职业中学读书。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与原告吵架;被告还经常进行网络游戏,常酗酒后闹事,甚至玩弄外地女子致怀孕赔钱了事,而且被告赌博搓麻将常常深更半夜回家,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2011年6月3日,被告因酒后驾车撞死一人,同年10月10日,被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及赔偿款50万多元(现原告已垫付被告因犯罪造成的个人赔偿责任款30万多元),现被告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综上,被告屡教不改,经常酗酒闹事,导致犯罪,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金某丙由原告负责抚养至儿子高中毕某某止,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800元;3、依法分割原、被告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生育儿子时间和被告系入赘原告家为上门女婿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原告陈述的其他事实有异议,被告认为:1989年10月至11月间,原告写了两封信给被告,为此被告从学校里出来,到农机厂工作,并和原告在一起直到现在。原告陈述的被告脾气暴躁一节,被告是有点小脾气,虽然是做上门女婿的,但包括和原告母亲在内从来没有吵过架;原告陈述被告玩电脑一节,被告开厂后,厂里有台电脑,所以被告才会玩游戏;原告陈述被告闹事,被告是喝了酒之后闹过事,但是这种事情不多;原告陈述被告玩弄女子一节,被告和该女子在一起也不过两三次,起因原告是清楚的,对此被告承认了错误,并写了一份保证书,之后被告再也没有碰过外面的女人。原告陈述被告在外面搓麻将一节,之前被告从来不搓麻将,后来晚上睡觉时原告将背朝着被告,或原告在上海不回来,被告搓麻将是为了消磨时间。原告陈述被告开车撞了人一节,这是无法挽回的事实,且已赔钱给受害人,但被告到原告家后开厂赚多少钱原告也清楚。关于夫妻感情一节,被告从小就很喜欢原告,所以很多机会被告都放弃了,且愿意到原告家做上门女婿。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1月1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证复印件1份及户口簿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丙的事实。(3)(2011)嘉盐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应承担的个人债务50多万元以及原告已垫付的被告个人赔款30多万元的事实。(4)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7页,证明这些交通事故的债务是由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包括医院里20万元,另外还赔了30万元。(5)声明、保证书以及证明复印件各1份,声明是证明起诉状上所说的被告和其他的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被告赔偿对方人民币12000元;保证书是证明被告和其他的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时被告同意如果今后还发生这种事情的话,同意离婚,离婚后小孩子由原告抚养;证明是证明被告在某酒店喝酒,并调戏服务员,引起打架。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被告均没有异议。对证据(3),被告认为:判决书没有意见,但认为一共是赔了40多万元。对证据(4),被告认为:赔款都是从被告开的门市部里拿出来的,是被告赚的钱;还有一部分是向亲戚借的,合计借了21万元。对证据(5),被告认为:“声明”是伪造的,“保证书”被告没有异议,“证明”陈述被告酒后在某酒店打架,这和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两码事。本院认证认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被告均没有异议,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结合证据(3)、(4),可以证明被告因酒后驾车致受害人死亡,海盐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以及就民事赔偿部分被告和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付清赔偿款。对证据(5)中的“声明”,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原告欲证明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保证书”,被告没有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明”,见证人为金某甲,因其系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不能作为证人;对于见证人金某丙,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原告欲证明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9年自由恋爱,婚前同居,1994年1月10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入赘原告家为上门女婿,××××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丙。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被告和一女子张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年5月16日,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大致为:自今天起,被告不再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不和别的女人勾三搭四,如有由原告处置。之后双方乙共同生活。2010年原告在上海开设门市部,期间原告能时常回家居住。2011年6月3日,被告因酒后驾车致受害人于同年7月20日死亡,同年8月9日就民事赔偿部分被告和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付清赔偿款,同年10月10日海盐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2年6月7日止),现在海盐县看守所服刑。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玩女人,和异性张某仍有联系包括电话联系,被告还有打架、喝酒行为,比如喝酒后和原告妹夫打架、还在通元酒家喝酒闹事,以及被告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酒驾前被告就是接了张某的电话后出去的。2011年6月3日至同年10月8日间被告取保候审,期间被告经常与原告吵架,因此双方开始分睡二个房间分居;被告则认为:因原告拒绝被告需要,被告才玩女人,但被告知道这种行为是非常对不起原告,伤原告的心,故自2007年5月16日被告写了保证书后,没有和异性张某有联系,也没有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至于酒后打架被告有过两次,不想分辩,酒驾前被告是出去买香烟,并认为双方没有分居。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待被告服刑期满后会脚踏实地好好工作,实实在在做人,和原告好好过日子。关于异性张某,被告写了保证书,希望原告能信任被告。致使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同居,说明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子,婚后生活持续了近二十年,且婚生子即将成年,实属不易。导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是,原告认为被告玩女人、打架、喝酒,以及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说明双方沟通、交流不够,影响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对如何改善夫妻关系作了一定的承诺,只要双方从有利于家庭的利益出发,珍惜婚姻,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希望被告有诚意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也给予被告一次机会,婚姻关系还是能够维系的。综观原、被告的整个婚姻过程来看,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甲要求与被告金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闻利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冬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