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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云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林元旺与邵建全追偿权纠纷、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旺,邵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云商初字第354号原告林元旺,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邵建全,1975年12月19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浙江省云和县新建村沙溪140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元旺;被告:邵建全追偿权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林元旺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林元旺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林元旺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杨飞挺杨飞挺刘少云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叶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