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侯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晓羲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侯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葛晓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侯明与被执行人葛晓羲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11)文民三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10271元、法定执行费),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葛晓羲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闫文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