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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王景龙与张迪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景龙;张迪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9号原告王景龙,住献县。系献县景龙建材租赁站业主。被告张迪友,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龙诉被告张迪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龙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景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齐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