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王景龙与张迪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景龙;张迪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9号原告王景龙,住献县。系献县景龙建材租赁站业主。被告张迪友,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龙诉被告张迪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龙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景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齐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