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黄文军与赵伟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军,赵伟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455号原告:黄文军。委托代理人:李坤爱,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伟荣(系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军与被告赵伟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军撤回对被告赵伟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文军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