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黄文军与赵伟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军,赵伟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455号原告:黄文军。委托代理人:李坤爱,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伟荣(系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军与被告赵伟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军撤回对被告赵伟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文军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