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宣某某与赵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某,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265号原告:宣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汤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笔迹鉴定,故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楼 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