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宁全娥与温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宁全娥,农民。委托代理人牛国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侯成,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告温鹏飞,职工。原告宁全娥诉被告温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原告宁全娥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全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全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宁全娥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申琼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