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庆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李庆军。委托代理人孙国强,河北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晓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李庆军承担。审判长 马树林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刘桂仁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