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民二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凤华与被告宋传江、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圣欣供热分公司、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华,宋传江,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圣欣供热分公司,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二初字第00087号原告马凤华,女。被告宋传江,男。被告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圣欣供热分公司。负责人刘景海。被告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华与被告宋传江、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圣欣供热分公司、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凤华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凤华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