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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天执字第58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星原与黄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星原,黄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天执字第583-2号申请执行人王星原。被执行人黄民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民海在某公司持有的50%股份予以评估,评估价为200000元。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民海在某公司持有的50%股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周洪波代理审判长  向国雍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小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