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倪晓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19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倪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75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谢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