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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执字第13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梅英、李君等与付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英,李君,李波,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中执字第1348-2号申请执行人李梅英。申请执行人李君。申请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付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中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付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1年9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南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归付鹏所有,登记在付继全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付鹏所有的登记在付继全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南路X号院X���楼X单元X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李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