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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执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金凤与王雪、王进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凤,王雪,王进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中执字第396-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凤,女,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雪,女,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王进京,男,195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中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雪、王进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雪银行存款52273.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徐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