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乔晓辉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乔晓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丽华,女。被告乔晓辉,男。原告张丽华诉被告乔晓辉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华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丽华承担。审 判 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师丽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