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康顺胜与杭州奇卓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顺胜,杭州奇卓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康顺胜。被告:杭州奇卓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凤。原告康顺胜诉被告杭州奇卓软件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康顺胜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康顺胜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萧 京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张莲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