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海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彭某某、汤某某与吴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汤某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海商初字第461号原告:彭某某。原告:汤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彭某某、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追索被告货款7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吴某某银行存款8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设定抵押。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锡康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叶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