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天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进阳与陈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阳,陈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天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张进阳。委托代理人:吴长江,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陶国平,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斌,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阳诉被告陈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阳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进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进阳负担。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XX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