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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姚宁与王艳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宁,王艳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79号原告姚宁,农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510090017.被告王艳红,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宁诉被告王艳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宁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宁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马青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