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姚宁与王艳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宁,王艳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79号原告姚宁,农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510090017.被告王艳红,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宁诉被告王艳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宁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宁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马青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