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牛天保和牛光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天保,牛东兰,牛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牛天保。申请执行人牛东兰。被执行人牛光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涉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涉执字第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刘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