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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徽金三角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三角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660号原告:安徽金三角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国际汽车城。组织机构代码:76903411—4号。委托代理人:樊玲玲,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祥,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三角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祥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三角集团商业管理有限于2012年3月5日以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金三角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三角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中全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 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