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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德花与冯显杰、王丽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花,冯显杰,王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花。被执行人:冯显杰。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6712250019.被执行人:王丽香(曾用名王爱美)。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6810203021.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冯显杰、王丽香下落不明,其在银行无存款,王丽香在房管无房产登记记录,在车管所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冯显杰名下的房产已第二次进行拍卖正在处置中,本案等待处置后参与分配,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执行程序。截至2013年3月5日止,被执行人冯显杰、王丽香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德花213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73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林 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