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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胡玉芬与沈江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芬,沈江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胡玉芬,女,1988年7月4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周坊镇横岭村高桥村小组**号,现住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一灶北路**号(租房)。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8807041348被执行人:沈江央,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坎墩街道沈五村沈南。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610200665本院在执行胡玉芬诉沈江央(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江央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胡玉芬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沈江央尚欠申请执行人胡玉芬借款2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