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1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世峰与周秀波、马治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140-3号原告高世峰。被告周秀波。被告马治梅。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如下财产:砖混钢结构车间四个(约4800平米)、办公室11间、传达室2室、厕所2间、锅炉房1个(钢结构)、大型不锈钢储蓄罐13个、TZK-1桶装线自动控制���1套、QGF全自动灌装设备1套、灌装机流水线1套、逆渗透纯水机组1套、XL-21动力柜1台、24头灌装流水线1套、大型减速机2台、气泵1套、鲁G×××××商务别克1辆、鲁V×××××轿车1辆。上述查封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查封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刘 鹏